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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加以考
試決定之。
前項檢定考試,各省市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訂辦法,明定應考資格與
考試科目,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之,並至少須於考試前三個月登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