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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現職中等學校各學科合格教師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學歷者,轉任國民
中學、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申請同一學科教師登記時,得不受本辦法第八
、九、十一各條規定應曾修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