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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職業學校專業學科各該學科教師之登記:
一、國內外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為培養職業學校專業學科師資
所設立之研究院、所、部或學系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院所本科或相關科畢業獲有碩士以上學位
,並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十學分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並修習教育專業科目
二十學分以上者。
四、持有職業學校專業學科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並修習
專門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