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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申請國民小學級任教師或科任教師之登記:
一、國內師範專科學校畢者 (不含幼稚教育師資科) 。
二、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或大學教育學院 (系) 畢業者 (不含
幼兒教育師資科) 。
三、國內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或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以
上學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