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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前任首長交代表件其屬會計部分者,應根據帳冊編製,屬於財產部分者,
應根據以前移交清冊與所有財產增減表編製,如有漏誤偽造及不盡不實之
處,主辦會計或事務人員應共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