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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送請審查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應行修正者,由審查機關發還送審者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如須重編或重製者,應依照第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重新送審。
前項應依照審查意見修正或改製明細表,將修正或改製前後情形並列,以便核對,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