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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所用教科圖書儀器及其有關之教具,應依本規則送請教育部審定,其未經審定或經審定而已逾有效期限者,不得發售採用。
前項審查業務,教育部得授權國立編譯館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