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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教科圖書經審定後之印成本,應檢送三份;教具等之製成品,應連同製成品照片及詳細說明書,每種各送一件,經複核無誤後,由教育部發給審定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