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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派外人員申請子女就讀或轉學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依下列規定進行甄選。但醫學系及牙醫學系不接受轉學申請:
一、派外人員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附前條規定文件,送請派遣機關審核後,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辦理。
二、本部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審核後,依入學申請表所載擬就讀學校志願,送請各校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甄選。但醫學系得於派外人員子女返國後進行口試。
三、各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甄選,並轉報本部依志願序核定分發至各該校系就讀。
四、派外人員子女經前款甄選後仍無學校同意其申請者,由本部協助輔導至適當之學校就讀。
派外人員因臨時調任回國,致未能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報派遣機關核轉本部專案送請學校進行甄選。
派外人員申請子女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由本部依其入學申請表所載擬就讀學校,送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入學。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決定派外人員子女分發或甄選時,應衡酌其國外居留時間、駐在國教育條件及在校成績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