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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第十一條所定派外人員子女,入學大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