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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偽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經本部核介或甄試就讀中等以上學校者如無直系尊
親屬在臺 (或其他自由地區) ,或其直系尊親屬亦係同時來歸無力謀生者
,准按政府規定公費標準發給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