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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偽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之檢覈,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組織檢覈委員會聘請或指派有關人員為委員,辦理有關檢覈事宜。
二、受檢覈人應繳本辦法第十條各件,經審查屬實後,定期通知參加檢覈
,該項檢覈以每年彙案舉行一次為原則。
三、申請人在大專院校或學術性研究機構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者其檢覈得
以面試行之,面試委員人選由本部聘請有關類科教授二至三人擔任。
四、申請人未具同條前款規定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者,其檢覈應以筆試行
之。檢覈科目分共同科目一科 (即國父思想) 、專業科目二科及一般
常識口試。其命題、閱卷及口試委員由本部聘請或指派有關類科教授
及本部有關人員擔任。
五、檢覈成績及格標準,由檢覈委員會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