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淪陷區來歸學生有志就學者,除偽小學學生依左列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
餘學生應向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有關機關申請核轉本部,審查合格後
,分別依左列有關規定辦理:
一、偽小學學生:
(一) 偽小學學生,憑足資證明其係由淪陷區來歸之證件,向戶籍所在地
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介學區國民小學或其他小學、甄試編級入
學。
(二) 相當於小學程度之其他偽學校學生,其年齡未超過國民小學規定學
齡者,准比照前目規定入學國民小學或其他小學肄業,其超過規定
學齡者,得向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申請甄試入學。
二、偽中等學校學生:
(一) 偽中學學生,准核介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甄試編級入學。
(二) 偽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按其原肄業學校之性質,准核介相當之職業
學校甄試編級入學。偽各專業學校所附設之短期技術訓練班或技術
補習班之學生,以核介公私立補習班或技藝訓練中心接受訓練為原
則。
(三) 相當於中等學校程度之其他偽學校學生,按其原肄業學校性質、類
別、分別核介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或其他相當學校,甄
試編級入學。
(四) 偽中等學校學生入學年齡,准照現行學齡放寬二年計算,其超過者
得分別核介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甄試編級入學,
或核介職業補習班及技藝訓練中心接受訓練。
三、偽高等學校學生:
(一) 偽專科以上學校肄業學生,按其原肄業學校系科 (專業) 性質,核
介專科以上學校經編級試驗後,按其學力編入性質相同或相近系科
之相當年級肄業,其在偽學校所修課程與部訂課程相符合者,經學
校甄試及格後核給學分。至應修而未修之課程入學後全部補修。
(二) 偽大學及專業學院畢業生,應經本部檢覈認可其大學畢業資格後,
始得參加各研究所新生入學考試。
四、偽各級政治性學校及訓練班學生視其程度、年齡、體格、志願等條件
,核介有關訓練機構受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