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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淪陷區來歸學生學歷審核暨輔導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淪陷區來歸學生申請學歷檢覈或輔導就學,一律參加入學前輔導教育,入
學前輔導教育由有關機關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