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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登記學生之入學年齡規定如左:
一、國民小學:十三足歲以下者。
二、國民中學:十六足歲以下者。
三、高級中學:十九足歲以下者。
四、高級職業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二十二足歲以下者。但護理職業學
校及護理專科學校得放寬至二十五足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