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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港澳地區來臺就學,除在香港參加中文專科以上學校入學考試經錄取之學
生,由僑務委員會代辦 (仍應檢送入境證申請書及入境保證書) 入境手續
外,其他均應依照規定自行向有關機關或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辦理,教育部概不代辦入境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