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助學金申請手續及審核程序如左:
一、申請手續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本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由各校院合於第三條規定之學生填具申
請表送由學校負責核轉文協辦理。
(二) 申請時間:於每學期學校開學三週內為申請期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 申請學生應繳證件:申請表二份附貼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繼續
申請學生可免填) ,並應檢附本學期註冊證影本及前學期學行成績
單 (一年級新生檢具原畢業學校最後一學期成績單) 。
二、審核程序:初審由學校自行辦理,符合規定之申請人由文協約談後提
審委會複審,並將審查結果函覆各校轉知受助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