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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山助學金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助學金發給就讀教育部或香港政府立案之大專院校家境清寒學行成績平
均在七十分以上之學生。
調景嶺各中文中學高中畢業生或難胞子女就讀大專院校者,應為優先受助
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