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實施疏散地區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由學校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協調有關
機關,依據國家動員法令規定,辦理年度戰時總動員公需計畫徵用固定設
施作業,在實施疏散地區以外,指定 (徵用) 相對收容學校,經確定後由
地方政府列入年度戰時總動員物資徵購徵用執行計畫待命實施。
疏散學校應與收容學校密取聯繫,並策訂切實可行之防空疏散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