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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分校、分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增加其獎勵經費:
一、設立地點位於教學資源不足之地區。
二、設立之類科、系、所具稀少性及國家發展所需,且公立學校未能充分設立。
三、透過本部介聘機制聘任因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之合格教師。
四、最近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且曾申請調減下一學年度日間學制招生名額。
五、專科以上學校之生師比值及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且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基準;高級中等學校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不低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