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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為瞭解學校之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本部得辦理書面審查或赴學校訪視經費執行情形;其書面審查或訪視工作,得委託經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受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應具備專業客觀能力。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專科學校、技術學院、科技大學及一般大學校院之書面審查或訪視,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組成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統籌整體書面審查或訪視事宜。
二、辦理訪視者,應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計畫內容包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書面審查或訪視說明會。
四、書面審查或訪視結束後,應彙整意見報告,由本部公告。
五、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六、書面審查或訪視小組委員及參與人員對於因書面審查或訪視工作而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公開。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高級中等學校之訪視,得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