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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指國家人權博物館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及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轄管區域。
本場地設施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或設籍於中華民國之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