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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助理工程師(甲種分臺適用)之職掌如下:
一、協助分臺年度工務工作計畫之推展。
二、協助分臺、轉播站及發射臺廣播機器及相關設備之裝置、操作、維修
及調整。
三、輪值分臺、轉播站、發射臺機務班務。
四、廣播設備研究改進之擬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