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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相關工作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二、年度施政及工作計畫之彙編事項。
三、年度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年度業務檢查與視察之簡報事項。
五、年度計畫列管項目管制與考評辦理事項。
六、研究發展考核工作之處理事項。
七、本臺顧問之遴聘及會議召開之辦理事項。
八、臺務會報紀錄整理及結論、決定事項管制與追蹤考核事項。
九、大事紀要之彙陳及臺史編撰事項。
十、工作績效月報表及其他月、年報表之彙報。
十一、印信與典守事項。
十二、公文收發、繕校與檔案管理事項。
十三、營繕工程及房舍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十四、設備及物品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十五、財產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十六、現金、票據、證券、存款、契據等出納、登記及保管事項。
十七、警衛、技工、工友之管理及福利事項。
十八、勞工保險辦理事項。
十九、公教住宅貸款之承辦事項。
二十、車輛之管理維護事項。
二十一、環境整理與美化之辦理事項。
二十二、消防安全管理維護事項。
二十三、安全維護設施之規劃管理事項。
二十四、其他不屬於各組、中心、室事項及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