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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服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臺行銷推廣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電臺推廣活動之規劃與辦理事項。
三、聽眾意見調查研究之規劃、研擬與執行事項。
四、聽眾信件、電話之服務與建檔管理事項。
五、節目叢書、節目表及節目活動訊息之發送事項。
六、本臺公共關係之推動事項。
七、研究推廣人員之遴選與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八、研究推廣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