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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工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機務施政計畫之擬定事項。
二、廣播機務工程之設計與規劃研擬事項。
三、廣(轉)播頻率之選用與申請事項。
四、廣播機件之設計及裝置事項。
五、廣播設備之測試與檢驗事項。
六、廣播設備之定期保養事項。
七、廣播發射、成音暨轉播系統之運用、修護與管理事項。
八、自備電源設備之運用、修護與管理事項。
九、廣播機務與工務紀錄與報告之統計事項。
十、廣播器材設備補充之申購、檢驗事項。
十一、廣播器材設備修護或報廢之簽辦事項。
十二、廣播器材設備調撥與領用事項。
十三、庫存備用廣播器材設備之管理與登記事項。
十四、聽眾收聽困難等工務問題處理事項。
十五、技術人員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十六、廣播機務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