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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新聞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新聞政策之規劃研議事項。
二、新聞採訪、編輯、編譯與播報事項。
三、新聞稿之編寫與審核事項。
四、新聞節目之企劃、錄製與導播事項。
五、新聞節目文稿之編撰與審核事項。
六、新聞事件、重要活動之現場轉播事項。
七、新聞節目品質之管制事項。
八、政令宣導成果資料之綜合統計與表報填列事項。
九、輿情反應之蒐集及處理事項。
十、新聞人員之遴選與在職訓練之辦理事項。
十一、新聞節目製作經費預算之編擬與控管事項。
十二、新聞連絡人之遴聘及會議召開之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