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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1.研究發展計劃之研訂。
2.為民服務、行政革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3.列管案件之追蹤、協調。
4.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
5.重要施政報告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6.公共關係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7.諮詢委員會、館務會議議程編排及紀錄整理。
8.關於本館營運及一般觀眾服務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9.關於本館印信典守、公文收發、繕校與檔案管理事項。
10. 公文查詢及重要公文處理時效之催查。
11. 關於本館營繕工程招標、比價、議價及廳舍管理維護事項。
12. 關於本館庭園美化、環境整潔之策劃辦理事項。
13. 關於本館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購置、修繕及維護事項
14. 關於本館財產物品之保管及供應事項。
15. 關於本館現金、存款、票據、契據、證券等出納、登記及保管事項。
16. 關於本館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17. 關於本館勞工保險事項。
18. 關於本館車輛、油料管理事項。
19. 關於本館防護團有關事項。
20. 關於本館駐衛警之指揮監督事項。
21. 其他不屬各組室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