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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總務組掌理業務如下:
一、本館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公文之收發、繕校與檔案之管理事項。
三、營繕工程及房舍之管理、維護事項。
四、設備及物品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五、財產管理及維護等有關事項。
六、現金、票據、證券、存款、契據等之登記、保管及出納事項。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事項。
八、工友(含技工、駕駛)資遣、退休撫卹等辦理事項。
九、勞工保險辦理事項。
十、中央公教住宅貸款之辦理事項。
十一、車輛之管理維護等有關事項。
十二、環境美化之策劃辦理事項。
十三、辦理防災、防震及民防長年訓練事項。
十四、員工福利事務之執行事項。
十五、事務之管理事項。
十六、對其他各單位行政支援事項及辦理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十七、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