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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會計員掌理業務如下:
一、單位概算、預算、決算之籌劃與編報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編報事項。
三、預算執行狀況表報之編報事項。
四、經費預算之控制執行與收支憑證之審核及結報送審事項。
五、歲入收款憑證之控制、查核、辦理繳庫及收支並列之處理事項。
六、記帳憑證之編報、帳冊之登記與會計表報之編報事項。
七、採購案件之開標、比議價、決標及驗收監辦事項。
八、代辦業務之收支審核事項。
九、會計文書之處理事項。
十、兼理統計事項。
十一、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