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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術作品之展覽及館際美術作品之交流。
二、國際美術交流展覽。
三、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
四、展覽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展示設計之規劃及執行。
六、展品、展場與展示器材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七、生活美學之展覽規劃。
八、其他有關展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