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三、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八、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九、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十、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