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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流行音樂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流行音樂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闡釋。
二、流行音樂人才培育。
三、流行音樂製作、發行、展演、行銷之輔導。
四、流行音樂融資、投資之輔導。
五、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流行音樂獎勵業務之執行。
七、流行音樂出版品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流行音樂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展覽之管理。
九、流行音樂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流行音樂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