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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電影產業組,分三科辦事。
二、廣播電視產業組,分三科辦事。
三、流行音樂產業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