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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藝術發展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訂修。
三、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視覺與表演藝術團體、個人之獎補助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五、視覺與表演藝術活動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與表演藝術業務資料、指標之研擬、蒐集、規劃及出版。
八、跨界展演藝術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傳統藝術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藝術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