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形文化資產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國定遺址、國寶與重要古物之保存及監管保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與個人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
、遺址、古物及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輔助。
三、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與前三款文化資產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