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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有形文化資產組,分四科辦事。
三、無形文化資產組,分三科辦事。
四、資產維護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五、研究傳習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