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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得於甄選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其優良表現列為錄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