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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
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
案書作成前,向學生申評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校長聲明不服,校長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
內為適當之處置。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
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學生申評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校長命其迴避,並由學生申評會就該申訴
案件另選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