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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