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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生申評
會) ,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
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
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