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學生申訴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
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
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