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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法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