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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學校應於知悉後五日內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調查或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審會應不予受理,並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學校:
一、申請文件、資料不全或程序不完備,經通知學校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經學校調查完竣,復申請專審會調查。
三、非屬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之案件。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學校申請或補正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學校是否受理。
第一項申請學校,教師為合聘教師時,為主聘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