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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專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行政機關代表身分擔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非屬行政機關代表之委員,於任期中經專審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三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主管機關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身分別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教育部應辦理主管機關專審會委員專業知能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