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專審會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議,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學校之效力;關係機關或學校應依決議執行,主管機關並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並作為扣減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獎勵、補助或其他措施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