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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審議會召開時,應邀請所有權人、相關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列席陳述意見。如涉及國家安全等事項,應邀請國家安全相關單位出席,並表示意見。
前項利害關係人或團體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填報列席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每一團體列席人員以一人為限,總人數不得逾十人,由主管機關依填報時間先後定之。但經主管機關邀請列席者,不在此限。
列席人員得備妥書面意見,送交審議會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