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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專家學者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中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