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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聘
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