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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置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導師、科主任、學程主任、組長、秘書、主任、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如下:
一、一級單位主任及二級單位科主任、學程主任,除總務處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如因業務設組,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專任。